【Yan】評論
公同共有關係乃指一種特殊的共有財產狀態;公司非股東之財產,股東間怎會基於公同共有關係來共有公司
【松岡洋子】評論
可能是無限公司遇上公司法第66條內的其中一種情況(就像Ennis Jang 桑說法。),就無法成立公同共有關係的緣故吧?!(個人想法)
【米花】評論
是因為股東間 按照其持有股份成立"分別"共有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勇往國家天文台】評論
依民法第827條: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也就是說,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各自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公同共有在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