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土地係甲、乙、丙共有之建地,應有部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甲於某日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丁,同日依土地法辦畢預告登記,約定二年後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詎知甲屆期違約,丁乃列甲、乙、丙為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請求甲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以及上開土地准予分割。如丁請求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則其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應否准許?試附理由簡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1607
統計:A(548),B(2022),C(129),D(2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關於試題:64甲將公司交給自己辦公用的公司電腦偷偷搬回家,據為己有,係觸犯何罪、正犯

用户評論

【用戶】Vincent F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不具身分的乙」加工於「雙重身分的甲」→ 依據刑法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用戶】勇往國家天文台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另外還可以討論的就是,個人認為乙獻計謊報遭搶,同時應該也成立了精神上的幫助犯。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如提供工具)與精神上(如在旁助勢、吆喝、表示贊同、言詞或動作之激勵、方法之教導)之幫助。

【用戶】You Tsai Ch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幫助犯與教唆犯之間也有不同嗎?麻煩各位解釋,謝謝感激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要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