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8915
統計:A(1),B(85),C(4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廖佐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不能選C嗎?

【用戶】勇往國家天文台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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