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韋成】評論
應該是社秩法上的處罰,並不是刑法上的處罰。
【汪津頡】評論
社秩法第87條第一項第一款:「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上述之加暴行於人,並無特別強調有無成傷。
【HAN】評論
【加暴於行】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處罰規定並無未遂和既遂之規定在依照第9條得減輕之規定,少年15歲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所以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