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a Hao Hsu】評論
目前我國學說上所承認者,大致上有「阻卻違法之承認」、「推定承護」、「教室與父母之懲戒權」、「義務衝突」等
【Jovian Chu】評論
義務衝突之行為依一般觀念,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者,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卻違法。例如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應保守業務上秘密,但當其在訴訟案件中為證人,則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係依法作證,縱於業務上秘密有所洩露,亦不得謂為違法。惟所履行者如係低度義務,則關於他部分較高義務之不履行,依通說,祇得按「期待不可能」之原則,阻卻責任而已。例:兩個兄弟乙、丙游水同時罹難,在場之父親甲只能救助其中之一。此例通說可以「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乃因本例中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因「緊急避難」不得以生命法益對抗生命法益。唯若基於所謂的「正當義務衝突」則仍可阻卻違法。另 3F 應是指 "推定承諾"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21依法令行為,(如刑訴88現行犯逮捕、其他訴訟法規定、民法自助行為、民法1084親權行使、民法1085父母懲戒權、優生保健法9合法墮胎、醫療法60及63危急病患之手術)、22業務正當行為、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無明文,但一般仍認為可阻卻違法):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教師懲戒權、義務衝突
【勇往國家天文台】評論
被害者承諾以及義務衝突仍然是刑法上未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依題意只要選出非阻卻違法事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