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我看了一下其他人解法,是說,乙並沒有不法占有,僅提供意見,對不法所得沒有使用:所以是教唆犯倘若,乙有動用那些資金,就是共同正犯
【JEREMY65】評論
這題是 97 年初等考試的考題,有 2 個考點:(1) 分則:此案例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刑法 336 條 2 項)。
【勇往國家天文台】評論
另外還可以討論的就是,個人認為乙獻計謊報遭搶,同時應該也成立了精神上的幫助犯。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如提供工具)與精神上(如在旁助勢、吆喝、表示贊同、言詞或動作之激勵、方法之教導)之幫助。
【derek801204】評論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