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Feng Lin】評論
NO436
【ho】評論
修法前現行條文(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第1條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條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文山賴】評論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 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這兩條怎麼解釋呀?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