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ABD-改為"得"
【卓志勝】評論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Ya Ya Chou】評論
教所犯之處罰,依其所教之之罪處罰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