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題目是問「債權讓與」之效力,不是問「對債務人」之效力。
【Peggy】評論
本題討論的僅讓與間的關係,無關乎債務人的效力,若對債務人則生得對抗的效力
【Peter Chung】評論
我覺得d:是少了但書的要件,才不能選的。記得也有遇過類似的問題,但書規定沒寫進去就不算完全正確的答案。
【盧妍蓁】評論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五十萬元,甲將對乙之五十萬元債權讓與於丙。關於甲和丙之債權讓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未經乙事前同意,故不生效力 (B)須經乙事後同意,方生效力 (C)不論乙是否同意,均為無效 (D)甲和丙合意時,即生效力,但非通知乙,對乙不生效- 103年 - 103年普考 法學知識#16855答案:D債權讓與的"通知"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也就是條文中非經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的意思(只有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喔!)。因此,甲、丙間的債權讓與已經"生效",只是不能對抗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