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請求國家賠償?
(A)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但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B)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有裁量權,而該公務員未執行職務
(C)法律明確賦予公務員職權,但該公務員未行使該職權
(D)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仍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2862
統計:A(2207),B(501),C(551),D(3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請求國家賠償? (A)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但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B)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有裁量權,而該公務員未執行職務 (C)法律明確賦予公務員職權,但該公務員未行使該職權 (D)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仍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用戶】伯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看了就眼花又易選錯每個選項字多 又像繞口令出題的人 真狠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呢

【用戶】derek8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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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請求國家賠償? (A)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但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B)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有裁量權,而該公務員未執行職務 (C)法律明確賦予公務員職權,但該公務員未行使該職權 (D)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仍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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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旨,法律規定之內容係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若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法律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但公務員未執行該職務,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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