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B)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D)被罷免人得提起罷免訴訟 編輯討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X;四年內)(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O)(C)由當初選舉時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遞補(X;應行補選)(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X;得提起罷免訴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