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F】評論
第二條(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為內部單位。補充:行政院設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