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Fu Lu】評論
分18期 每期不得逾2越 所以加總期間為36月!
【江桂祺】評論
請參照稅稽法26條
【幸福】評論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