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邦】評論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1 條 A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第 30 條 B C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第 32 條 D...
【RuiChing Chan】評論
B,C 適用同一條規定
【a123456789082】評論
CF:一般民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應於收到調解書後"10日"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民訴第419條)
【simonlinhhh】評論
選項中將紅色字挑掉即為答案:(A)對已繫屬於法院之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受任何影響 (B)當事人就該消費爭議事件如再行起訴,法院應不受調解書之拘束而得自行審理判決 (C)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不同,故不具有民事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 (D)若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