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掐掐】評論
出自釋字699號:......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倚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jerry2957j98】評論
釋字用行動自由去說理頗有問題此應屬作為不作為自由範疇而為第22條概括保障權利之限制
【b1or2is3】評論
關鍵在於吊銷其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上面這句意思,已經清楚顯示他擁有一般社會大眾之駕照以外之駕照。應該想成特殊(職業)駕照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並吊銷其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 → 這感覺就是特別強調,連職業駕照也會給你吊銷喔!沒職業駕照,你就沒辦法開計程車或開大卡車了
【今年上榜生】評論
題目感覺有少字:應該加入"職業"汽車駕駛人中的 職業 這兩個字
【林林】評論
想請問吊銷駕照倒底算是行動自由還是一般行為自由?釋字699: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釋字749: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