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彤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用戶】ChienHui T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2. 動產與動產附合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文章轉自於此
【用戶】syu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添附:1、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or分離需費過鉅ex:他人油漆塗自己的車 (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2、混合:不能識別or識別需費過鉅ex:他人糖加到自己咖啡(準用前面) 3、加工:加工於他人動產ex:他人的紙上作畫 (善意/惡意:損害賠償) 原材料價值(主物)大於加工費(從物):主物所有人支付加工費後取得所有權。 原材料價值(從物)小於加工費(主物):加工物所有人支付加工費後取得所 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