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 Peng】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儒】評論
3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19(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70(工作規則之內容)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25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托兒設施或措施)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喵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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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必上】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托兒設施或措施)(已修法了)僱用受僱者100人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