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之銓敘係由考試院全權掌理之職權(B)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執行事項係由行政院掌理之職權(C)公務人員職位分類係由考試院全權掌理之職權(D)公務人員退休金係由考試院全權掌理之職權參考文獻:國考大師教您看圖學會憲法(含概要)作者:千華數位文化,林俐,[高普考/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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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之銓敘(X;考試院職權)(B)公務人員年終考績(O;行政院職權)(C)公務人員職位分類(X;考試院職權)(D)公務人員退休金(X;考試院職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2 條總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
【用戶】Llife Lin
【年級】
【評論內容】關於C選項,以下淺見: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一條公務職位分類,依本法行之。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其意義如左: 一、職位:係分配與每一工作人員之職務與責任。第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廢止理由 考試院為建立新人事制度,而新制定「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故舊法規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