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因販賣毒品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2 年內故意再犯搶奪罪,構成下列何者?
(A)加重結果犯
(B)數罪併罰
(C)累犯
(D)結合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1794
統計:A(431),B(162),C(6173),D(1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緩刑撤銷與累犯、法緒、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用户評論

戴丞鈞】評論

累犯為何意?其意乃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於釋放後一定時間內,再犯特定之犯罪而言。此等行為人雖曾受刑罰之制裁,但執行釋放後,不知悔改,竟再犯罪,故刑法乃特設加重刑罰之規定。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譬如...

maruko】評論

成立犯罪基本上都有主觀故意了, 不是累犯的關係。

Moody Blues】評論

請問一下,若是滿足其中2項要件✓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但第三項犯的罪是輕罪的話那麼是甚麼犯呢?

曾曾貞】評論

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我要考上2023身障特考】評論

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