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機要人員原無資格規範,不論其官等職等高低,只要機關首長就相關職務予以改設,並報銓敘部同意者,即可進用。惟因全無規範,引致許多質疑與批評的聲浪,故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中予以規範,但不以考試及格資格為限。「機要人員」是【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除了所謂積極資格的部分不適用外,其餘皆可適用。(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機要人員是唯一不受積極任用資格限制的,也就是說不需要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就可以任用。)而機要人員不得任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不是本條之公務員? (A)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僱用之保全人員→保全人員基於私法聘僱契約,並未從事公共事務。(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C)民選之縣市長 (D)農田水利會會長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法學知識 答案:A 參考:公務員.pdf刑法上的公務員採最廣義,包含:(A)身分公務員:縣市長、市議員(B)授權公務員 :農田水利會職員(C)受託公務員:民間汽車檢驗廠、檢驗大陸文書之海基會成員、約聘雇人員不包含:公立醫院醫護、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員工&...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不是本條之公務員? (A)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僱用之保全人員→保全人員基於私法聘僱契約,並未從事公共事務。(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C)民選之縣市長 (D)農田水利會會長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法學知識 答案:A 參考:公務員.pdf刑法上的公務員採最廣義,包含:(A)身分公務員:縣市長、市議員(B)授權公務員 :農田水利會職員(C)受託公務員:民間汽車檢驗廠、檢驗大陸文書之海基會成員、約聘雇人員不包含:公立醫院醫護、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