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ai】評論
受雇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於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
【Joanne Pa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oba-fett】評論
性平法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16條(育嬰留職停薪)20條(家庭照顧假)
【竹山我來了】評論
現在育嬰留職停薪夫妻可同時申請,也不用正當理由
【Noreen】評論
原答案(C)選項「育嬰留職停薪」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