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之任命,不須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審議?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B)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C)司法院秘書長
(D)最高法院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3029
統計:A(58),B(44),C(2113),D(5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省諮議會議員、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訴願審議委員會

用户評論

~QQ要上榜~】評論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 zz....是要背幾種法規..... 國考出題者有夠妖壽的

張宜文】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Lindsay Chen】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Nan Jing Huan】評論

兵役法、公投法、立院職權行使法.....OMG  考這次的考生太辛苦了吧

Dorothy】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