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我是小安】評論
原則: 國際書面協定:經(1)法律授權或(2)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3)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不用送立院審議。 <- 這3種情形下 甭送立院審。
【derek801204】評論
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經法律授權簽訂者、協定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張懷安】評論
釋字第329號解釋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3. 釋字第329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