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某甲因提供不實資料,致原處分機關作成對其不利之違法行政處分,甲一開始自認理虧,以致未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因該行政處分顯屬違法,實在不甘心,雖然提起訴願期間已過,仍然提出,試問原處分機關之
【評論內容】先程序後實體---當事人自己超過時間,依訴願法77條第2款做不受理決定,若顯然違法參照訴願法第80條--職權撤銷 駁回是實體決定 所以〈A〉、〈B〉無法選.....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C)立法委員在會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人民服兵役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B)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依法處以刑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517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被代行處理機關拒絕支付代行處理費用時,應如何解決?(A)上級政府自行吸收該費用(B)上級政府拒絕發補助款(C)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 適 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 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提高(B)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退休金年資,由
【評論內容】〈A〉釋字629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依簡易程序審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院臺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之意旨,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均無違背,於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 (B)釋字614 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依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原則,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 〈c〉大法官釋字581號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以下稱注意事項) 係民.....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提高(B)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退休金年資,由
【評論內容】〈A〉釋字629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依簡易程序審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院臺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之意旨,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均無違背,於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 (B)釋字614 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依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原則,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 〈c〉大法官釋字581號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以下稱注意事項) 係民.....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普通股股東為一股一表決權(B)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無表決權(C)相互投資公司所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
【評論內容】(表決權之限制) 公私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 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之股.....
【評論主題】2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B)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所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某甲因提供不實資料,致原處分機關作成對其不利之違法行政處分,甲一開始自認理虧,以致未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因該行政處分顯屬違法,實在不甘心,雖然提起訴願期間已過,仍然提出,試問原處分機關之
【評論內容】
先程序後實體---當事人自己超過時間,依訴願法77條第2款做不受理決定,若顯然違法參照訴願法第80條--職權撤銷
駁回是實體決定 所以〈A〉、〈B〉無法選
〈C〉前面是77條第2款,後面是第80條職權撤銷
〈D〉前半段雖然是77條,但是後面是81條---是實體審理,以有理由為前提...再接96條..程序上出問題.所以也不對
【評論主題】17 有關行政強制執行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現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必要時得再行查封(B)執行時間之限制規定,僅於直接強制或代履行時有其適用,不適用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A〉第16條--禁止重複查封
〈B〉執行時間之限制----第5條
〈C〉第4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D〉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行為‧執行程序。
執行名義不用聲明異議,它是行政處份直接蹄形行政訴訟〈異議之驌〉
【評論主題】19 關於立法院議案審議程序中「第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B)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提報院會朗讀標題(C)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得直
【評論內容】謝謝!
【評論主題】針對下列何種行為,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A)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B)長官對公務員之職務分配(C)交通違規罰單(D)課稅處分
【評論內容】
〈B〉的答案要依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第78條:經提起申訴,嗣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時,得提起再申訴。故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交通違規罰單及〈D〉課稅處分皆屬負擔處份是可以打撤銷訴訟
比較有問題的是〈A〉 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若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2項【請求應為行政處份之訴訟】照理講應該是打課予義務訴訟.....但是別忘了『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有可能會有---影響第3人效力---亦即所謂的鄰人訴訟--日照權---這時候就會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適用:『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總之,〈A〉的題意不是那麼清楚,但是〈B〉的答案,一看就知道是不得打撤銷訴訟的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一般處分?(A)都市計畫之變更(B)公物之設定(C)紅綠燈交通號誌(D)委託某一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之公告
【評論內容】
〈A〉都市計畫變更--一般來說比較會常見到『細部變更、個案變更、個別變更....』都是屬於一般處份,但如果是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則非屬行政處份。〈B〉〈C〉是一般處份沒錯。至於〈D〉的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行使公權力〉第2項規定: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它是因為管轄權變動所以公告,並不是要公告以後才會有管轄權變動的產生...所以並不是一般處份。
【評論主題】3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明確性原則有違?(A)委託代製之貨物,法律規定由受託之產製廠商為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B)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三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鑒於懲治走私條例之修正,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經貿政策等諸多因素,尚須經歷一定時程,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C)立法委員在會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釋示在案。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人民服兵役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B)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依法處以刑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517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按召集種類於國防安全之重要程度分別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刑度處罰,乃係因後備軍人違反申報義務已產生妨害召集之結果,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其以意圖避免召集論罪,仍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權限,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至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雖規定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但仍不排除責任要件之適用,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被代行處理機關拒絕支付代行處理費用時,應如何解決?(A)上級政府自行吸收該費用(B)上級政府拒絕發補助款(C)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 適 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 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原處分。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 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 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提高(B)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退休金年資,由
【評論內容】
〈A〉釋字629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行政訟訴法簡易程序之金額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依簡易程序審理....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院臺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之意旨,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均無違背,於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
(B)釋字614
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惟曾任公營事業...
【評論主題】18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普通股股東為一股一表決權(B)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無表決權(C)相互投資公司所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
【評論內容】(表決權之限制)公私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評論主題】2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B)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所以...意思應該是指...
罷免總統與副總統應該要分開辦理,除非立法院發動同時罷免,否則應該分開辦理。以免對政局造成太大的衝擊。所以〈c〉說皆應聯名為之就不對.....
【評論主題】40.海基會從事兩岸文書驗證工作時,其組織地位為何?(A)行政機關(B)行政助手(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D)一般民間團體
【評論內容】這題補習班老師解題的時候是給〈C〉....他知道答案是有從〈C〉改成〈A〉........可是老師認為〈A〉的答案也不精準 應該是 ---視為行政機關---比較不明白的是農田水利會為什麼不和考選部一樣...2個答案都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