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評論
〈B〉的答案要依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第78條:經提起申訴,嗣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時,得提起再申訴。故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交通違規罰單及〈D〉課稅處分皆屬負擔處份是可以打撤銷訴訟比較有問題的是〈A〉 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若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2項【請求應為行政處份之訴訟】照理講應該是打課予義務訴訟.....但是別忘了『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有可能會有---影響第3人效力---亦即所謂的鄰人訴訟--日照權---這時候就會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適用:『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總之,〈A〉的題意不是那麼清楚,但是〈B〉的答案,一看就知道是不得打撤銷訴訟的
【kiyohitoou】評論
這題A很有問題吧,只是B顯然錯誤,以至於考生不太容易選A,當然就沒人去申請疑義了。去申請的話搞不好A也給分
【h120069852】評論
交通違規罰單不是只能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嗎?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3-1 條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linda56789tw】評論
依釋字第785號解釋,申訴、再申訴後,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故(B)選項對長官對公務員之職務分配不服,是對管理措施不服,申訴再申訴後仍不服,可循序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個人見解認為:(A)選項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之訴較為妥適因為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必然是行政處分對被處分人為授益而對第三人造成「負擔」,而申請建築許可遭否准,目前怎麼想都是對被處分人不利,對第三人有利,所以第三人應該不能提鄰人訴訟才對。(若有誤請指正)附上相關例題:
【丸子】評論
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費歐娜】評論
B選項 申訴 再申訴之後可以提行政訴訟啊為什麼B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