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刑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hiangpinyi】評論
請問為什麼不是B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他有利用不知情的乙不是嗎?
【鄭育凱】評論
是乙利用不知情的甲才對然後我覺得應該是因為甲不知情因此不構成 明知 的條件
【@@】評論
回五樓:(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無間接正犯適用:97年度台上2915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肆、竊盜罪相關實務見解
【syuan】評論
回五樓:(★)★★★★★★★★★★★★★★...
【Love Lou】評論
舉個例子,未成年甲騎車未戴安全帽遭警察乙攔檢開單,甲為隱瞞未成年騎車事實而謊報其兄資料,即有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