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A)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B)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C)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D)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A)自首(B)不能犯(C)普通未遂犯(D)中止未遂犯.修改成為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A)自首(B)不能犯(C)普通未遂犯(D)中止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