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可】評論
刑法不處罰無效之教唆>限制
【I-Ting Huang】評論
回應3F,似乎刑法的確不處罰無效之教唆:下文引自 http://ccw2.ocu.edu.tw/wu851/discuss/show.php?discuss_id=65所謂「無效教唆」,例如甲教唆乙殺害丙,乙不為所動,或乙答應但無著手(無效教唆) ,若乙根本不想理甲,則謂之「失敗教唆」。另乙聽不懂而未去做,謂之「未至教唆」。故而教唆未遂有分為: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惟無效教唆不成立任何罪責。理由:正犯(被教唆者)並無構成要件該當與違法性。另無效教唆及未至教唆,刑法所罰的是狹義教唆未遂;例如某乙有聽到某甲請求予幫忙自殺,只是未成功,此行為謂之無效幫助,再如拿水槍幫助對方自殺,亦屬無效幫助。乃自始無效:係指的是行為一開始就是無效幫助,當然為無效。因刑法不罰失敗、無效之教唆。
【文山賴】評論
請問A,B,D怎麼解釋?
【歐妮】評論
《共犯從屬性原則》.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我國刑法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 →嚴格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共犯方可成立。 →極端從屬形式 ⊙共犯之成立,不僅須正犯行為具備全部犯罪成立要件,尚以須具備「可罰性條件」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