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某司法警察官甲於網路上發布毒品性愛趴之訊息,某分局警察人員乙見此訊息後,為取得證據,佯為對合行為。待甲至約定處所取出毒品後,乙即出示警察人員身分,予以逮捕。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偵查手法為違法的陷害教唆
(B)乙因未告知其為偵查人員,故被陷害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C)乙所為者為合法之誘捕行為
(D)乙因佯為對合行為,則甲成立既遂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句:甲於網路上發布毒品性愛趴之訊息→...

syuan】評論

這是常用的釣魚手段釣魚: 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陷害教唆: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粹是因為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才萌生犯罪意思,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應該不承認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