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評論
185條-4新增第二項: 如果駕駛交通工...
【Hsin-Hua Kao】評論
判斷標準為:是否出自「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我有中二病】評論
777主觀上是以故意和過失為要件但實務故意應該不成立吧185-4此條欲保護法益係為防止傷亡擴大而肇事人有在場救助、表明身分之義務,既然都故意肇事使人受傷,應不俱備肇事人留在場救助的期待可能性,至少在責任要件應不會過
【好鄉民】評論
目前已修法,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不分故意過失或無過失,擅自離開現場即構成逃逸要件。102年最高法院會議實務見解採無期待可能性而否定成立肇事逃逸,經過後續釋字、修法後,實務見解應會有所變動,以無期待可能性認為阻卻罪責,不符合罪刑相當與平等原則意旨。不過短期實務上應該還是會出現兩種見解不同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