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主持行政院會議(B)副署總統公布之法律及發布之命令(C)發布緊急命令(O;不屬行政院院長職權。其為總統職權)(D)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會議之組織及其職權)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之公布法令權)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 第 56 ...
【用戶】syu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行政院院長副署事項: (一)公布法律(二)發布命令(三)締結條約、宣戰媾和。無須行政院院長附屬者有: 1、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