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應經法院認可?
(A)結婚
(B)離婚
(C)收養
(D)認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6775
統計:A(49),B(78),C(2099),D(168),E(0)

用户評論

【用戶】rex.you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用戶】米雪兒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收養~書面+法院認可

【用戶】rex.you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看完整詳解

【用戶】短腿泡芙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