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
(A)實現自我
(B)追求真理
(C)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D)滿足人民經濟上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2364
統計:A(158),B(92),C(67),D(51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ㄅ

用户評論

【用戶】yu-shan Ts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0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9年7月7日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用戶】yu-shan Ts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0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9年7月7日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