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Ping Yang】評論
依據民法第768-770條取得時效所有權取得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無過失者動產10年5年不動產20年10年
【蔡明楨】評論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這是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以穩定社會法律關係。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為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
【mu456258】評論
公然,和平,繼續,占有動產且善意無過失-5年
【Damaris】評論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參照)
【湘】評論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參照)
【我還有明天】評論
民法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