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lvin Dai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廣播系統播放所購買之正版音樂CD仍然屬於侵害公開演出權,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A)和(B)的情況不同,利用著名建築物 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 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第58條
【用戶】還再游ㄥ( • ̀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這網頁有詳細說明A,B選項的差異,可以參考一下http://artnews.artlib.net.tw/867/1331/cover.html?page=8
【用戶】Youlou Le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58條是指,除了該條所定的四款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選項B,拍照是重製行為,將雕像即美術著作拍成照片販售即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違反第④款選項A,不符合4款中的任何一款(③:非為長期展示之目的;④:101係建築物而非美術著作,亦不屬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而為之重製),因此即使販售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