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章瑜】評論
大法官是2/3
【蔡明楨】評論
立法院會議,1/3出席始得開會, 那麼拿人民俸祿的2/3委員在作什麼 ? 一年也開不了幾次會,還有休會期。
【xxxOlivia】評論
選民服務 XD
【snoopy75smb】評論
(A)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O)(B)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X)(C)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出席(X)(D)不限人數(X)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開會額數及總額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