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由下列那一機關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A)監察院
(B)行政法院
(C)一般高等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7121
統計:A(58),B(50),C(44),D(4471),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4項 司法院大法★...

【用戶】shuweicha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政黨違憲解散案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