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23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已經修法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修正理由一、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等實務工作人員迭有反映,家庭暴力被害人為脫離受暴環境,往往需面對司法案件、住居所及工作變動等壓力,原條文保護令一年以下之效期,對於穩定部分被害人身心及生活之期間確實過短,爰延長保護令效期已為多方共識。有關保護令延長期限及次數,較不適由法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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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5 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依法條看並沒有限制延長次數 那這樣答案是否應修正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