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上應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對菸品業者係屬於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健康權
(B)知的權利
(C)學術自由
(D)言論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4382
統計:A(95),B(275),C(7),D(1528),E(0)

用户評論

【用戶】Mune Den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用戶】張氏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577:言論自由,比例原則.

【用戶】陳姵伶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用戶】張氏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577:言論自由,比例原則.

【用戶】陳姵伶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