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雇主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航空公司事先與空服員約定,若結婚則須離職
(B)百貨公司規定,專櫃小姐若懷孕則須留職停薪
(C)電腦公司營運虧損,考量男性負擔家計,僅發給男性員工薪資
(D)貿易公司因某位女性業務員績效較好,給予她較好之陞遷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6108
統計:A(92),B(689),C(129),D(70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Chien Hsiung】評論

績效好,所以給升遷~ =關鍵字:績效,非男性、女性

許武忠】評論

若懷孕應該允許其調動至適當單位

廖德穎】評論

這題D不太好 感覺像是女生做業務績效比較好所以給比男生較好的升遷機會

簡祐紳】評論

A 一定不行B 因該調整為適當職位C 沒薪水跟性別沒關係 男女都要付D 這個答案的跟性別沒太大的關係.....主要是業績.....

小熊】評論

績效好,所以給升遷~ =&g.....看完整詳解

ym】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C)之給付,不得因性別...(C)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A)、懷孕...(B)、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A)或留職停薪...(B);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