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第 3 項之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應以下列何者定之?
(A)法律
(B)法規命令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6732
統計:A(2100),B(311),C(768),D(3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52 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用戶】林小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52條。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C)議員跟(A)立委都是立法機關阿....

【用戶】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C)議員跟(A)立委都是立法機關阿....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2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之規★,...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法律(O)(B)法規命令(X)(C)自治條例(X)(D)自治規則(X)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 (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