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應以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提起非常上訴
(B)聲請再議
(C)提起上訴
(D)提起自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903
統計:A(24),B(1177),C(87),D(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第439條<、告訴

用户評論

vicky】評論

7日內聲請再議,10日內交付審判

神木幼苗】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評論

不起訴、緩起訴:再議-交互審判-第一審自訴、起訴:起訴審查-準備程序-第一審

syuan】評論

不起訴、緩起訴:再議-交互審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