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7日內聲請再議,10日內交付審判
【神木幼苗】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評論
不起訴、緩起訴:再議-交互審判-第一審自訴、起訴:起訴審查-準備程序-第一審
【syuan】評論
不起訴、緩起訴:再議-交互審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