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hara】評論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72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
【vicky】評論
傳喚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阿答力】評論
傳喚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因為抗傳即拘
【snoopy75smb】評論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X;非僅限於書面。面告並記明筆錄亦可)(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O)(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X;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X;得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 第 72 條
【Bleed Fu】評論
傳喚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再仔細想想如果警方用通知單或者檢察官用傳票又或者是審判中法官開的傳票這三者的共通點在於,警方通知你不到,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檢方請你不到,直接送你一張拘票,法官傳你不到,也是送你一張拘票,反正傳票或者警方通知單的性質是在於,我現在傳(請)你來了解案情,喝個茶吃個便當,你不來那就是敬酒不吃吃罰酒囉! 那就用強制處分的拘提把你給帶過來了解釐清案情囉!!
【陳佳茵】評論
直接強制處分與間接強制處分: 直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即具有強制效力,例如: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 間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僅指示應負何種義務,如不履行,即應受強制處分,例如:傳喚、提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