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評論
題目根本沒說是"公同共有",我認為應該用的是823條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kiiiidd】評論
另補充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5號判決要旨:公用地役關係依其使用目的及性質不能分割,應由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保持共有。
【Ashley Ting】評論
(102高考法制)2 A 為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將土地予以出售 (B)將土地設定抵押權 (C)將土地出租他人使用 (D)向無權占用之他人主張不當得利若將既成道路出租他人使用,會妨礙原公物使用之目的
【NoGameNlife】評論
請問大大們設置負擔可以想成是經過此道路就收費的概念嗎?這樣不會影響民眾通行的權利嗎?有點疑惑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謝小靈(109一般行政普考】評論
公用地役用物的四個限制:1.不融通性2.不可強制執行3.不可時效取得4.不可徵收基本上以上四個都有例外的存在,這邊不再贅述過去的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69年1831號判例,指出共有道路的共有人不得分割道路,但可以設定地役權,因為如果能分割的話,會破壞共有物的目的(既成道路)因此屬於民法第823條但書例外不能分割得情形,總之就是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至於為何能移轉所有權,因為移轉後還是要當道路使用,對既成道路無影響。
【syuan】評論
就是不得違反其作為公眾通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