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小靈(109一般行政普考】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A)移轉所有權 (B)設定負擔 (C)拋棄土地所有權 (D)分割共有物

【評論內容】

公用地役用物的四個限制:1.不融通性2.不可強制執行3.不可時效取得4.不可徵收基本上以上四個都有例外的存在,這邊不再贅述過去的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69年1831號判例,指出共有道路的共有人不得分割道路,但可以設定地役權,因為如果能分割的話,會破壞共有物的目的(既成道路)因此屬於民法第823條但書例外不能分割得情形,總之就是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至於為何能移轉所有權,因為移轉後還是要當道路使用,對既成道路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