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牛牛】評論
行政法(五)----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文 / 賴丕仁 【台灣法律網】行政主體為達其行政目的,得為公權力之行使,然則此種公權力,得否委託私人行使?若得以委託,須否有法律授權?至若產生爭議,則應向委託者或受委託者提起訴願或訴訟? 一、 公權力得否委託行使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可知,公權力可委諸私人或團體行使,而私人或團體於受委託之範圍內,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可見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在我國已取得法源上的依據。條文中所謂之「團體」應不限於法人團體,亦應包括非法人團體。...
【哈哈】評論
回7樓BCD都是行政契約授權!
【kuangg283】評論
△委託行使公權力or公權力授予之方式 1...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補充陳治宇老師上課筆記:公權力授予方式: (吳志光老師之意見)1.直接依法律規定授予: (無國賠,自己負責) 船長或機長為緊急處分、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專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2.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授予: (有國賠)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工研院辦理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 =b、c、d選項內容
【噗嚕】評論
相關考題4 下列何者行使公權力,須由委託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