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8內政部上開徵收處分因未踐行協議價購之先行程序,被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惟基於公益之考量,行政法院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及第 199 條規定作成情況裁判。關於裁判書之寫法,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B)依原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C)於主文諭知上開徵收處分違法
(D)得於理由中教示原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4622
統計:A(2319),B(287),C(290),D(7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行政法1、政務官之懲戒處分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因公益作成情況決定,想當然就是不會撤銷變更廢止本來既有處分,所以A不正確。但是法院仍要告知人民原本處分的確違法,且該賠原告的法院還是要叫機關賠(若該訴訟中原告忘記要求賠償的話,一年內還是有救,再向法院提起就好)。
【林逸禮】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的法效:「得駁回原告之訴。」即代表行政法院不可能於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