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國家賠償事件成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之後行使求償權時,何者不以被求償者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
(A)公務員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D)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之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8145
統計:A(326),B(249),C(5334),D(49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委任、委託、職務協助、委辦、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選錯的題目

用户評論

李建勳】評論

不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指[物]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f46791957】評論

不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違法條件,當然是指「物」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heng-zu Zou】評論

如果要重大過失的情形是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是一般公務人員有求償權會用到而已

山花】評論

公有公共設施不問管理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過失,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均不得作為免則責之理由。(無過失主義)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公有公共設施不問管理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過失,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均不得作為免則責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