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行政罰法第31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Pei-jhen Lyu】評論
數機關有管轄權一行為~違反一義務 1先 2各協 3共上指定罰錢 1罰最多 2先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1沒入或其他纇~各別處 2同種~擇一
【陳仕賢】評論
3F 什麼意思呢?
【奇奇】評論
題目所提到的狀況為「管轄競合」適用行程法第13條(普通法)及行政罰法第31條(特別法)裁罰時,特別法>普通法,故先採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順序如下:1. 法定罰鍰最高金額之機關管轄2. 罰鍰數額相同時 a. 優先原則(處理在先) b. 各該機關協議 c.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