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宣告有關財政部 77 年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100 年 8 月 11 日廢止)第 3 點第 4 項第 6 款規定及財政部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關於法院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A)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B)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C)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D)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1908
統計:A(21),B(176),C(20),D(24),E(0)

用户評論

幸福】評論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一00年八月十一日廢止)第三點第四項第六款:「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六、……法院……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改列於一00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一0一年三月六日再度修正發布該條款,此部分相同)及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二、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